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郁惠婷 即 郁蕙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汽車一輛、中華郵政及新光人壽保單(中國信託人壽無有效保單);其中汽車為民國85年出廠,認無變價實益,另中華郵政及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後現值共128,243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