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部,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擁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竟基於反覆實施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段○○○號3樓D2之租屋處,由其以所有之電腦主機連結上網至網際網路上,且自不詳網站下載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製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再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利用其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auriga0916」帳號,將上開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檔案,上傳至上開網站之帳號內,並在「維克斯討論區論壇」網站上(網址http://www.wahas.com/index.php),張貼標題為「超多電影自行下載決不砍檔」之檔案超連結訊息,供上網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會員免費下載,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2月5日上午11時43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其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之電腦主機1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卷附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侵權
影集檔案清冊、被告乙○○以「auriga0916」帳號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上揭視聽著作檔案之網頁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上線申請人資料、被告乙○○之電子郵件申裝人資料及Login歷程資料各1份、查獲照片8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扣案之電腦主機1部。
三、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擅自重製之收集性及公開傳輸之散布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即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未獲授權之電影檔案下載重製至電腦再上傳至其申請之網站空間後,以超連結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下載傳輸而重製於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重製並公開傳輸後,使他人亦得流覽、下載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是該公開傳輸之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之犯罪情節,然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且犯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7所列「真愛永恆」影片未據合法告訴,惟檢察官以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無庸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