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乙○○目前呈植物人狀態)居臺北縣板原告之配偶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士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丙○○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目前雖呈植物人狀態即屬無訴訟能力,然其配偶甲○○業已向本院堂股聲請宣告原告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定於民國96年3月2對之進行精神鑑定,則雖甲○○於本案96年1月25日審理期日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後,顯無法於本件刑事案件96年2月27日宣判同時補正其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惟因代理權之欠缺係屬得補正之事項,故爰仍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