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已視為起訴。經扣除其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後,原告仍有裁判費並未繳納,本院乃於民國96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6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徐福晉?????????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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