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