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94號
原   告  陳圳松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張永福
被   告  吳山賓
       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件之附圖(修正乙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
附件之附圖(修正甲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之上開判決正本,其主文明白記載
「附圖修正甲案」,惟該判決正本之附件竟訂附修正乙案之
附圖(即修正乙案之複丈成果圖),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該部分顯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之範疇,依同項規定,應予更正,是該判決正
本中關於附件之附圖(修正乙案),應更正為附圖(修正甲
案),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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