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文珊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