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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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文珊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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