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蔡協岑 即銳隆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秋霖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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