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元豪湯世豪翁義宏王裕生林茹萱 、黃
瓊儀、 廖柏璋林筱芸李劉秋菊徐慧藍世豪藍立豪 、李
勝輝間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8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