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省台北縣私立飛龍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鍾嫚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十一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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