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字第15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日下午12時36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柑杏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林柑杏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