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
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未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