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劉必將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泉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7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