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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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林妤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宙繁 間歸還動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名為momo之小狗乙隻,依原
告所述購買該小狗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