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升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