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對相對人之信用卡借款債權,而聲請本院88年裁全字第4189號裁定,並提存擔保金就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嗣因該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拍賣,並由第三人拍定,聲請人復已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獲准。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先後多次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等存證信函均因相對人逾期招領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二份所示,,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足證相對人並非遷移不明,而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