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盛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宥宏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392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