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乙○○
(現另案於桃園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文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3日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經本院函查本院收費處,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處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