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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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交保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三、經審酌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交保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