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蔡明聰 被告 郭育良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