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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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國秦(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3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國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9日或│106年4月12日或│106年4月25日│││同年3月20日│同年4月1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南投地檢106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83、584號│偵字第583、584號│偵字第71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83│106年度審易字第383│106年度上訴字第183││實││號│號│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7日│106年8月17日│106年12月2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14│106年度上易字第114│106年度上訴字第183││決││9號│9號│3號││├────┼─────────┼─────────┼─────────┤││判決確定│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7年2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55號(編號1至2│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字第5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