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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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泳淋
鄭阿賢 連幸惠 鄭浩仁 (兼 鄭美茂 之繼承人) 鄭南雄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國雄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輝騰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洪幸雄 (洪 鄭秀華 之繼承人) 鄭麗華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建川鄭大成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建育 (鄭大成之繼承人)被告 鄭滿成
王寶彩 邱炫熿 邱炫根 邱炫榮 邱炫樹 邱照美 邱清釗 鄭清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淑玲 被告 鄭為仁鄭旭鐘 之繼承人)
鄭雅勻 (鄭旭鐘之繼承人) 鄭旭文 鄭娟娟 鄭宏郎 鄭耕亞 鄭玲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錦芳 被告 鄭心家
鄭建家 鄭銘家 鄭燊家 鄭金淑 鄭金珠 鄭逸榛 劉節枝 鄭淳學 鄭欽學 鄭恩芳 粘鳳嬌 ( 鄭宗鑫 之繼承人) 鄭宥榆 (鄭宗鑫之繼承人) 鄭尚民 (鄭宗鑫之繼承人) 王貞惠鄭焜仁 之繼承人) 鄭安孺 (鄭焜仁之繼承人) 鄭欽仁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孟伯 (鄭焜仁之繼承人)
鄭德宣 (鄭焜仁之繼承人)被告 鄭武雄 聲請人即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原坐落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二○分之五所有權部分,代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就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部分,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之應有部分各為320分之5,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10月15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就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320分之5承當本件訴訟,因本件先前於審理過程中,有不少被告係居住國外,或處所不明而需為公示送達,此有本件卷宗資料可憑,準此,堪認就該等被告而言,本件聲請人無從取得其等之同意以承當前述之訴訟,即等同於該等被告不同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承當訴訟,則揆諸首開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上開承當訴訟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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