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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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泳淋
鄭阿賢 連幸惠 鄭浩仁 (兼 鄭美茂 之繼承人) 鄭南雄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國雄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輝騰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洪幸雄 (洪 鄭秀華 之繼承人) 鄭麗華 (兼鄭美茂之繼承人) 鄭建川 ( 鄭大成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建育 (鄭大成之繼承人)被告 鄭滿成
鍾 王寶彩 邱炫熿 邱炫根 邱炫榮 邱炫樹 邱照美 邱清釗 鄭清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淑玲 被告 鄭為仁 ( 鄭旭鐘 之繼承人)
鄭雅勻 (鄭旭鐘之繼承人) 鄭旭文 鄭娟娟 鄭宏郎 鄭耕亞 鄭玲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錦芳 被告 鄭心家
鄭建家 鄭銘家 鄭燊家 鄭金淑 鄭金珠 鄭逸榛 劉節枝 鄭淳學 鄭欽學 鄭恩芳 粘鳳嬌 ( 鄭宗鑫 之繼承人) 鄭宥榆 (鄭宗鑫之繼承人) 鄭尚民 (鄭宗鑫之繼承人) 王貞惠 ( 鄭焜仁 之繼承人) 鄭安孺 (鄭焜仁之繼承人) 鄭欽仁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孟伯 (鄭焜仁之繼承人)
鄭德宣 (鄭焜仁之繼承人)被告 鄭武雄 聲請人即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原坐落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二○分之五所有權部分,代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就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部分,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之應有部分各為320分之5,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10月15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被告鄭泳淋、鄭清煬、鄭尚民就新竹縣○○鄉○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320分之5承當本件訴訟,因本件先前於審理過程中,有不少被告係居住國外,或處所不明而需為公示送達,此有本件卷宗資料可憑,準此,堪認就該等被告而言,本件聲請人無從取得其等之同意以承當前述之訴訟,即等同於該等被告不同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承當訴訟,則揆諸首開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上開承當訴訟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