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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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為仁 ( 鄭旭鐘 之繼承人)
鄭雅勻 (鄭旭鐘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泳琳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鄭旭鐘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為仁、鄭雅勻為被告鄭旭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旭鐘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查本件被告鄭旭鐘之法定繼承人為 鄭謝淑惠 、鄭為仁、鄭雅勻等人,此有原告所提鄭旭鐘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惟被繼承人鄭旭鐘之上開法定繼承人中,鄭謝淑惠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鄭旭鐘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是自應由繼承人鄭為仁、鄭雅勻承受被告鄭旭鐘之地位,而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