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5月6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8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年4月28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