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捷
鄭丞燿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須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民國104年8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