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中 訴訟代理人 陳再得 以上上訴人與 張炎坤 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