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邱鈞賢 周琪 被告 林岦弘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