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森貿企業行即 林秋麗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佳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三佳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兼法定
代理人 張伊馨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與本院依職權以網路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不符,且起訴狀繕本僅提出1件,難認已合於前開條文規定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補正: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被告三佳興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三佳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被告張伊馨或 張尹馨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業已正確表明全體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暨起訴狀繕本2件。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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