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黃映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好主意│國泰世華銀行│102年9月18日│28,900元│AR0000000│││傢俱有│同德分行││││││限公司│││││││鄭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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