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俊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源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