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告乙○○
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
5月28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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