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臺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7,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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