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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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95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7月17日法矯字第09609026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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