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逃避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對航行境內之船筏依職權所實施之檢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子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六條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