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明富 、蕭**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速來本院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
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蕭明富」及「蕭**」為被告,然未
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
具體當事人,且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補繳裁判費2,970元(計算至起訴時即108年11月7日之債權
總額,包含本金、利息等之加總債權為361,58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97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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