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游溪洲 特別代理人 游建鈞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被告 莊竣凱
孫國龍 即仟晟運輸企業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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