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嬋選任辯護人李昊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3728、58586、58802、60875號),提起上訴,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玉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玉嬋依其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8日某時,在統一超商莊勝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為代價,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述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前述帳戶內,並旋遭轉帳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 李章彩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高佳瑩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 鍾振鵬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楊蕎溱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沈堉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陳柔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陳椿方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陳光明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李建億訴由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 陳翰頡 、 劉文生 、 辛美玲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郭素英 、 廖政銘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賴玉雯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施渟涵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黃家宣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何庭瑩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李仲章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陳淑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鄭惠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蔡心瑜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阮氏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江佩娥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陳玉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一)前述犯罪事實,為被告坦白承認,核與附表所示之人(以下皆稱呼其名)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且有下列事證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1.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53728卷第184至192頁)
2.李章彩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偵53728卷第41至138頁)
3.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8568卷第10至15頁)
4.鍾振鵬出具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58568卷第29至33頁)
5.楊蕎溱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58802卷第9至19頁)
6.沈堉愷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59032卷第19至38頁)
7.高佳瑩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0875卷第35至37頁)
8.陳椿方出具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偵847卷第15至17頁)
9.陳柔澄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臉書頁面(偵1757卷第16至20頁)
10.陳光明出具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20606卷第265至304頁)
11.李建億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7155卷第53至98頁)
12.陳翰頡出具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8834卷第16至24頁)
13.劉文生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0108卷第19至23頁)
14.郭素英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1118卷第19至27頁)
15. 陳淑慧 出具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偵11473卷第53至69頁)
16.賴玉雯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1566卷第28至38頁)
17.廖政銘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15336卷第23至35頁)
18. 鄭惠云 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17891卷第94至119頁)
19.施渟涵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9318卷第18至20頁)
20.黃家宣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20123卷第10至12頁)
21.蔡心瑜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20438卷第8至18頁)
22.辛美玲出具之匯款申請書(偵23901卷第21頁)
23.何庭瑩出具之通訊軟體聯絡資料、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偵26267卷第20至25頁)
24.李仲章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2656卷第23至34頁)
25.阮氏練出具之匯款明細(偵39875卷第16頁)
26.江佩娥出具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9064卷第20至22頁)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的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刑之減輕:
1.被告提供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其幫助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就洗錢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競合:被告以一次交付多個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而觸犯前述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五)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440號(附表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至7)、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附表編號8)、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附表編號9至22)、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附表編號23至24)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之幫助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
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
875、49064號移送併辦前述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而為量刑,稍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有前述未及併辦之犯罪事實應併予審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審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增加收入,明知當前詐欺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為獲取報酬,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由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工具,致其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而助長詐欺犯罪,被害人數及金額如附表所示,被告因而獲得15,000元之報酬。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麵包店工作,未婚,無子,無人需要扶養,自稱因經濟壓力而提供給說要介紹工作之交友軟體上認識之人,為被告於偵查及本審 陳明 在卷(偵53728卷第199頁,本審卷第92至93、219頁)。被告於本案前未曾有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坦承犯行,與到庭之附表編號1、3、
13、14、17、23所示之人調解成立,並已開始給付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被告雖然於本案前沒有任何前案紀錄,且已坦承犯罪,並與到庭之附表編號1、3、13、14、17、23所示之人調解成立,然而,被告於本案中提供2個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使用期間為111年6月8日至15日,使用期間非短,被害人數高達24位,且有配合辦理設定約定轉帳,使詐欺金額得以快速匯出,受詐欺金額因此高達8,733,237元,嚴重影響被害人之財產安全,並無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被告供稱因提供本案帳戶獲得15,0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一)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倘其中一部分犯罪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乃訴權不可分、程序不可分之法理所當然。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440號、111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因檢察官之聲請或同條第2項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是此部分所犯之罪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規定不合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院合議庭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自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粘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伶、粘鑫、葉育宏、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勳、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李章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蘇黎 」與李章彩取得聯繫,並向李章彩佯稱其在博彩公司上班,可透過黑箱作業獲利 云云 ,致告訴人李章彩陷於錯誤而匯款。告訴人李章彩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1時21分許,匯款180,000元至台新帳戶。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高佳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晚上7時50分許,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RahulTengkora」與高佳瑩取得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ID「wuwei1122」向高佳瑩邀約一同投注公益彩券,後向高佳瑩佯稱因欲提領金額過大,需先支付稅金云云,致高佳瑩陷於錯誤而匯款。高佳瑩於111年6月8日早上11時16分許,匯款299,000元至中信帳戶。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鍾振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前某時,以交友軟體9monsters暱稱「多喝熱水」結識鍾振鵬,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賴志遠 」推薦鍾振鵬使用投資網站「XM」,並向鍾振鵬佯稱在該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鍾振鵬陷於錯誤而匯款。鍾振鵬於111年6月15日中午12時29分許,匯款15,000元至中信帳戶。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楊蕎溱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交友軟體暱稱「 劉錦波 」與楊蕎溱取得聯繫,後推薦楊蕎溱使用博弈網站「UOB大華銀行」,並向楊蕎溱佯稱其遊戲帳號的金額合併至伊帳號,需繳交410,000元云云,致楊蕎溱陷於錯誤而匯款。楊蕎溱分別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1時38分、1時39分許,匯款30,000、30,000、28,000元至中信帳戶。5112年度偵字14440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沈堉愷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商城客服08」、「在線客服」與沈堉愷聯繫,佯稱在「Lippo」平台經營店商出貨,須先匯款始能處理訂單出貨云云,致沈堉愷陷於錯誤而匯款。沈堉愷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匯款19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6112年度偵字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陳柔澄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起,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 張雷 」與陳柔澄聯繫,佯稱:因在澳門銀河娛樂有線公司上班,可透過特別手段取得獎金云云,致陳柔澄陷於錯誤而匯款。陳柔澄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分許,匯款8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7112年度偵字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陳椿方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佯裝為 陳春方 之友人 戴發奎 ,向陳春方表示需代為匯款,致陳椿方陷於錯誤而匯款。陳椿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8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陳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 李桂珍 」與陳光明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光明佯稱可以透過「OS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光明陷於錯誤而匯款。陳光明分別於111年6月8日早上10時5分、10時6分、9時41分、9時43分許,匯款100,000、100,000、100,000、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並分別於6月14日早上9時23分、15日中午12時57分許,匯款100,000、16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9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告訴人李建億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以交友軟體「Plus」暱稱「 陳雅馨 」與李建億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建億佯稱可以透過「信華融創」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建億陷於錯誤而匯款。李建億於111年6月9日早上10時32分許,匯款7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0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告訴人陳翰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晚上,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阿婷」與陳翰頡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翰頡佯稱可以透過經營網路電商,可直接透過廠商發貨賺取利潤云云,致陳翰頡陷於錯誤而匯款。陳翰頡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1時26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1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告訴人劉文生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平台instgram暱稱「林先生」與劉文生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文生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劉文生陷於錯誤而匯款。劉文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匯款16,237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2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告訴人郭素英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 陳偉煌 」與郭素英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素英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投注獲利云云,致郭素英陷於錯誤而匯款。郭素英於111年6月10日上午9時18分許,匯款1,37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13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被害人陳淑慧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書恆 」與陳淑慧聯繫,並向陳淑慧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淑慧陷於錯誤而匯款。陳淑慧於111年6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匯款1,2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14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告訴人賴玉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起,以交友軟體暱稱「 蕭偉業 」與賴玉雯聯繫,並向賴玉雯佯稱可以透過「SINOVAC」基金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玉雯陷於錯誤而匯款。賴玉雯於111年6月10日早上10時許,匯款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5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告訴人廖政銘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與廖政銘聯繫,並向廖政銘佯稱須補差額方能得標云云,致廖政銘陷於錯誤而匯款。廖政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411,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16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被害人鄭惠勻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鄭惠勻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oni」向鄭惠勻佯稱其已破解博弈網站,可以透過下注獲利云云,致鄭惠勻陷於錯誤而匯款。鄭惠勻於111年6月10日早上11時17分許,匯款8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7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告訴人施渟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交友軟體「Tinder」與施渟涵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施渟涵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施渟涵陷於錯誤而匯款。施渟涵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18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告訴人黃家宣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黃家宣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隨風」向黃家宣佯稱博弈網站有漏洞,可以透過該漏洞下注獲利云云,致黃家宣陷於錯誤而匯款。黃家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匯款2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19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1被害人蔡心瑜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7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 李旭昇 」與蔡心瑜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心瑜佯稱其已破解博弈網站,可以透過下注獲利云云,致蔡心瑜陷於錯誤而匯款。蔡心瑜於111年6月13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8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20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2告訴人辛美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辛美玲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辛美玲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辛美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辛美玲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0時32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21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告訴人何庭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鄭學彬 」與何庭瑩聯繫,向何庭瑩佯稱有中獎需要補繳稅金云云,致何庭瑩陷於錯誤而匯款。何庭瑩於111年6月9日早上10時57分許,匯款6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22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4告訴人李仲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李仲章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仲章佯稱可以透過投資軟體「MetaTrader5」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李仲章陷於錯誤而匯款。李仲章於111年6月8日中午12時4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23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告訴人阮氏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起,以投資外幣交易平台「KrakenCoin」與阮氏練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氏練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阮氏練陷於錯誤而匯款。阮氏練分別於111年6月14日早上10時47分許,匯款50,000、3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24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被害人江佩娥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 劉世民 」與江佩娥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佩娥佯稱其中彩票,交付稅金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江佩娥陷於錯誤而匯款。江佩娥於111年6月8日早上11時32分許,匯款44,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