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駿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代理人 陳伊伊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關於聲請人「駱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