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駱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代理人 陳伊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駿益營造有│土地銀行金│106年1月5日│368元│BEB0000000│││限公司│門分行││││├───┼─────┼─────┼──────┼─────┼─────┤│2│駿益營造有│土地銀行金│106年1月10日│15,073元│BEB0000000│││限公司│門分行││││├───┼─────┼─────┼──────┼─────┼─────┤│3│駿益營造有│土地銀行金│106年1月10日│70,875元│BEB0000000│││限公司│門分行││││├───┼─────┼─────┼──────┼─────┼─────┤│4│駿益營造有│土地銀行金│106年1月10日│402,218元│BEB0000000│││限公司│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