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許清泉 被告 周水土
翁昭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水土、翁昭真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1,564元【計算式:○○○鎮○○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面積3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鎮○○○○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6,900元/平方公尺×面積30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771,5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