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健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伃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黃俊偉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