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07號原告 許秀娟 被告世紀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二樓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公告並恢復原狀返還聲請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停車位之價格定之。查系爭停車位於105年1月實價登錄之價格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此有原告之補正文件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核定為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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