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林金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崇右 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之董事長,業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日臺教技(二)字第0000000000-B函核定本校自106年8月1日起改名為「崇右學校財團法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擬將「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修正為「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登記「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旨揭財團法人業經報奉教育部於55年9月19日以台高字第15866號令許可設立在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
106證他字第6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14頁第18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憑;而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於106年7月7日第1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名稱由「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修正為「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並修正原捐助章程第1條、第7條、第21條第2項、第25條、第26條內容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備查,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6年6月1日臺教技(二)字第0000000000-B號、106年7月19日臺教技(二)字第1060101464號函等件為憑。核聲請人聲請上開原章程第1條、第7條、第21條第2項、第25條、第26條准予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互無抵觸。從而,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變更上開捐助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其中修正後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第31條內容,非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維持或財產保存無涉,是上開條文之變更,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