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   告  戴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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