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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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75號

原告 王鈴惠

訴訟代理人 房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費用單據、統一發票、門診收據、藥事支出單據等)。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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