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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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75號
原告 王鈴惠
訴訟代理人 房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費用單據、統一發票、門診收據、藥事支出單據等)。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