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辛○○庚○○壬○○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乙○○
丙○○丁○○戊○○己○○右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