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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