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部分,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記載,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誤寫,但並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該案之判決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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