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谷文瑋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
66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