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2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當庭於本院鳳山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及自民國105年9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